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易某在某贷款公司宜春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20年8月,该公司倒闭。被告人易某离职后,联系之前经手办理贷款的客户,谎称收取客户一定数额钱款即无需继续还款,并且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2020年10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易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余某钱款10000元、骗得被害人刘某钱款8000元、骗得被害人尤某钱款3000元、骗得被害人巫某钱款4000元、骗得被害人黄某钱款3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某退还钱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多次诈骗他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