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冯京晶 杨朔)黄先生因摘取了住宅楼前的香椿,与居住同小区的张女士发生纠纷,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黄先生赔偿给张女士1000元。事后,黄先生认为该协议是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要求张女士返还1000元赔偿,并赔偿损坏的背包。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张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因住宅楼前香椿树归属一事发生纠纷,张女士坚称该香椿树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和拉扯,黄先生的背包在拉扯中严重损坏,右手手背被张女士挠破轻微流血。期间张女士报警并一直“卧地不起”。在警察协调下黄先生向张女士口头道歉,通过微信转账赔付1000元,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留证。
被告张女士辩称,黄先生摘了属于张女士的香椿树,其警告了黄先生,但黄先生没有停止,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处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就此事不再有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张女士因摘香椿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虽然黄先生事后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亦或是无效的情形,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黄先生要求返还支付款项,于法无据。《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就解决完毕,黄先生不能再行向张女士主张其背包损失。因此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