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钱某因图财在南昌县某村庄寻找盗窃对象时,发现被害人钱某明家围墙被拆除,后被告人钱某从钱某明家拆掉的围墙进入钱某明家院子,通过钱某明家的后门进入钱某明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钱某在钱某明家到处翻找之后未发现财物,后原路离开现场。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钱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