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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两员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唐某、张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处罚金1.5万元、1万元...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唐某、张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处罚金1.5万元、1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

  2021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唐某、张某利用自己在洪江市安江镇某移动营业网点上班的工作便利,在客户来营业厅交费或办理相关业务时,选择中老年人和使用老年机的客户,在未告知注册App名称及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信息出售给“拉新”群主。“拉新”群主收集唐某、张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实时验证码后,再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来注册微信、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交易完成后,“拉新”群主按每条信息1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将交易款支付给唐某和张某,其中唐某非法获利11979.51元,张某非法获利579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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