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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商标诉讼就应依法还以颜色

  从去年开始,一众商标维权案闹得沸沸扬扬。近日,江西数十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企业也一度遭遇“金银花”商标问题纠纷。江西省保健与...

  从去年开始,一众商标维权案闹得沸沸扬扬。近日,江西数十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企业也一度遭遇“金银花”商标问题纠纷。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已被撤销,诉讼单位上海碧丽公司是恶意敛财。目前,碧丽公司已对多个案子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企业对此并不接受,有的已经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诉申请书和反诉书,反诉原告存在恶意诉讼。

  合法注册的商标依法受保护,这是人皆尽知的商标专利保护法律常识。然而,因受利益的驱使,不少商标持有者却挖空心思地通过提起恶意诉讼借机敛财,有的甚至利用已被依法撤销的商标进行所谓的诉讼维权。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金银花”商标维权诉讼,即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如今,碧丽公司对所有起诉的案件申请撤诉,企图借此全身而退。不过,此举已不能忽悠被起诉侵权的众多被告。这些被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或不准许其撤诉,或依法提起反诉,释放了对恶意商标诉讼依法还以颜色的强烈警示信号,其效果值得期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8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此前被碧丽公司状告商标侵权的被告不接受其撤诉,部分被告并提起反诉,是于法有据的正当维权行为。虽然目前法院还尚未对这些被告的诉求作出处理,但碧丽公司试图通过撤诉处理方式息事宁人,恐怕很难如愿。

  判定碧丽公司的商标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关键在于其持有的“金银花”商标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其是否存在恶意敛财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上是否获得了不当利益。公开资料显示,“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已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碧丽公司用无效的“金银花”商标提起维权诉讼,显然是恶意为之。同时,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共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维权诉讼上百起,其索赔金额估算已超千万元。可见,不论是从主观恶意还是从实际后果来看,碧丽公司所谓的商标诉讼维权行为,都已构成恶意诉讼。

  类似利用商标碰瓷式维权的恶意诉讼之所以屡屡得逞,直接原因在于被状告的侵权者没有提供确凿证据。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下,被告如果举证不力,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这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不能仅依靠诉讼双方自行举证来查清事实真相,而应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否则,严肃的诉讼就会演变成“证据的竞技”,不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近年来,商标恶意诉讼维权案不断出现,不仅有悖商标法保护创新的立法本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其危害不容小觑。尤其是一些恶意诉讼者助长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歪风邪气,更需要高度警惕。在强调正当使用商标者做足举证功夫的同时,司法机关亦应主动作为,就商标的正当使用划出边界,并通过典型个案的裁判对恶意诉讼者当头棒喝。

  唯有对恶意诉讼者依法还以颜色,遏制商标恶意诉讼的愿景才能真正照进现实。(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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