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易某与村民徐某在一购物店里相遇,因易某最近没有工作,于是问徐某有没有木头卖,请徐某帮忙购买林木。徐某遂向王某等四林木户购买了某山场的林木。易某向徐某支付了4600元,由徐某向王某等四林木户支付山价款。被告人易某购得该山场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杨某等四人砍伐林木,并雇请黄某运输木材。经鉴定,被告人易某非法采伐林木面积9亩,采伐立木总蓄积21.4331立方米,采伐山场森林类型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杉树和马尾松。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委托袁州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并承担所需费用7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易某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已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