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一男子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使用电焊机、切割机组装成射钉枪,并存放在自己老宅子家中,卢某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被告人杨某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泰宁县公安机关收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移送的关于被告人杨某清的涉枪线索,同日13时许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清在泰宁县某合作社保安点等候,同日15时,民警到达该保安点找到杨某清,后带杨某清到其居住的房屋搜查,在其老宅子家中一楼大厅的神坛下面,搜查到改装过射钉枪1把(黑色南溪牌)、射钉弹6枚、钢珠18颗、圆柱形铅弹头31个和红色南山牌射钉器1把,并予以扣押。2021年6月7日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装过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清接民警电话后,在点上等候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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