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魏某因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年糕过程中掺入明令禁止的添加剂,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禁止魏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其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年糕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4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被告人魏某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经营一家食品加工服务部,主要生产和销售年糕产品,每日约产1100斤左右的年糕,主要销往菜场、生面店等。由于订货量并不稳定且散装年糕不易存放,为延缓滞销年糕变质,魏某购买了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粉)添加进年糕制品中。2017年11月至2020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先后3次对魏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金额高达8.5万余元。然而,受到处罚的魏某并没有收手,魏某了解到有一种叫脱氢乙酸钠水剂的防腐剂添加在年糕中可以不被检测出,明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仍多次指使员工鄢某(另案处理)在制作的年糕中添加脱氢乙酸钠水剂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非法获利5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魏某表示认罪服法,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