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到宜春市袁州区黄某(另案处理)家,花60元购买一把鸟铳,次日在宜春城区半边山附近购买一些火药,后一直将购买来的鸟铳和火药放在自家使用。2021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汪某带上鸟铳和火药到某山场,开枪打死一只野兔后回家。次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被告人汪某家中现场查获一把鸟铳、火药、钢珠若干及一只野兔。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能正常击发的枪支;在被告人汪某家中查获的一只野兔为华南兔,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能正常击发的枪支一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且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