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张硕洋)分别在浙江、上海的两家网络科技公司,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心果”一词,其中先成立的浙江公司认为后成立的上海公司构成仿冒,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仿冒纠纷案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公司的全部诉请。
是否构成仿冒?两“开心果”公司各执一词
浙江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提供互联网数据专业服务的商业机构。上海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定位为家庭会员制购物电商平台。两公司企业名称中均含有“开心果”词汇。浙江公司认为上海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仿冒,遂将上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浙江公司认为其在先使用的“开心果”字号,已经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上海公司与其经营业务高度重合,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开心果”及被控侵权标识,足以导致公众误认、混淆。上海公司刻意选择“开心果”作为字号、大肆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目的就是利用浙江公司在先形成的“开心果”标识知名度,傍附浙江公司所积累的流量和商誉,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仿冒。
上海公司辩称,“开心果”并非臆造词汇,该词汇被大量公司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和使用,浙江公司主张的“开心果”字号知名度极低,经营过程中从未单纯进行文字使用,配图使用形式变换不定。上海公司主要提供网络购物服务,浙江公司从事互联网充值、数据管理软件服务,二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上海公司选取“开心果”作为字号,来源合理,具有正当的合法依据。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让证据“说话”
法院经审理认定,浙江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外自称“开心果网络”,审理中,浙江公司确认,在上海公司成立前,无证据佐证其在经营活动中单纯使用“开心果”三字指代自身。
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乙之父徐甲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曾帮助上海公司筛选、构思公司名称“开心果”,科技公司依法授权上海公司有权使用“开心果”图文组合商标。徐乙还曾委托某创意公司为上海公司开心果品牌进行视觉设计,设计图案的著作权被上海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于自身名下。经勘验,涉案网站、涉案App的首页及显著位置均载有被控侵权标识且醒目、突出。
另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名称中包含“开心果”内容的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近2000家;名称中同时包含“开心果”和“网络科技”的经营主体30余家。
法院判决驳回浙江公司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即上海公司是否构成仿冒。其一,上海公司选取“开心果”字号合理,难谓“擅自”。关联控制人徐甲最初为圈定网络公司拟注册企业名称进行了筛选、构思,可排除上海公司注册伊始系恶意傍附他人商誉的不良意图;徐乙委托案外人所设计的企业视觉形象表达体系与浙江公司使用的全部“开心果”元素标识样式迥异,上海公司与徐甲所在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延展契合,且获得“开心果”文字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权利。故法院认定,上海公司注册“开心果”字号及使用含有“开心果”文字的商业标识均不具有恶意。
其二,浙江公司“开心果”字号未形成稳定指向,缺乏“恶意傍附”客观基础。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可看出,浙江公司选取“开心果”字号所传递的寓意在服务型企业、互联网领域均不罕见。上海公司成立前,浙江公司使用含“开心果”元素的图文组合标识多达数种且形态差异明显,单纯使用文字时多以“开心果网络”指代自身。其杂乱的使用方式,人为弱化了“开心果”与己方的联系,难以得出“开心果”字号已与浙江公司建立稳定指向关联的结论。
其三,善意共存亦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意。浙江公司与上海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确有部分交叉关联,但浙江公司企业名称中原本已明确标注所属地域。“产生混淆”恰恰始于浙江公司主动抛弃原所属地域标注,使用“开心果(网络)”指代自身,该行为可视为自甘其险的商业选择。主观善意的上海公司不负有对前者合理避让的法律义务。故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权益的弹性保护,通过法律适用对市场主体的利益界限予以划清,有利于提升竞争效能,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判决通过揭示“善意共存亦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意”这一核心价值结论,就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竞争权益与稳定市场现有格局、提升市场效率之间做出何种平衡与取舍,给出了符合竞争本质内在逻辑的答案。判决还明确指出,突出使用字号本身,并非属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方式,因正常市场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亦不应具备援引司法救济介入的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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