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后为骗取他人财物,隐瞒身份及已婚事实,以结婚为由骗取杨某、尤某结婚礼金等财物。2020年8月10日,卢某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害人杨某的儿子见面。当日杨某带卢某购买了衣服、鞋子、包等物品。8月18日,卢某来到杨某家中,当场收取了双方谈好的12200元礼金钱。杨某又购买黄金手镯及吊坠给卢某,共计花费11600元。之后,卢某又以拿户口本领结婚证为由向被害人杨某索要了1万元。
2021年6月24日,卢某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害人尤某相亲,双方见面后便去了尤某家。卢某收取了1600元见面礼,后双方谈好礼金钱并约定于2021年6月28日拿钱领结婚证。2021年6月28日,卢某分两次共收取了尤某56000元礼金钱及600元茶点钱后谎称回家取户口本,离开后便将尤某联系方式拉黑。尤某等人联系不上卢某后报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还被害人杨某黄金手镯和吊坠各一个,退还被害人尤某5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与被害人结婚为由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退还部分赃款赃物,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