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郑燕) 为了母亲留下的价值140万元房产,兄弟姐妹七人起纠纷,母亲生前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房产归谁所有?日前,广西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于1983年病故,母亲系张某红。自1984年起,张某红一直跟随吴某3生活,由吴某3赡养。由于张某红所有的土地与吴某3所有的土地处于同一街道边相邻位置,建房时一起同墙共建,共建四层半,房产证为张某红与吴某3共同共有,门牌号为北流市一环南路某号。2003年1月28日,在吴某4、吴某5见证下,张某红亲自书写《赠与书》,载明:本人张某红无工作,1983年丈夫病故,1984年至现在一直随吴某3一人生活,年老多病,本人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赠与吴某3。吴某3当场签名接受了赠与。《赠与书》签订后,张某红将共建房屋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额(价值约140万元)交付给被告吴某3占有管理使用。2019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张某红病故,未留下遗嘱。
吴某1和吴某2认为,涉案的房地产因张某红死亡而无法完成房产赠与过户手续,房产并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导致该《赠与书》效力终止和失效,本案纠纷仍属遗产继承纠纷。于是,吴某1和吴某2两人以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和吴某7等5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某红的遗产(价值约140万元的房产)分成7份进行分割,由7兄弟姐妹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每份价值约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赠与书》签订后,张某红已将涉案的房地产交付给被告吴某3占有管理使用,涉案的房地产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赠与书》仍然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吴某1、吴某2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继承涉案的房地产,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1、吴某2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经双方合意,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
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本案中,涉案房地产尚未过户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但是,赠与合同依然成立有效,应按照张某红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归吴某3所有,可前往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