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秋丽)继父失去自理能力后住在养老院,继子想要探视,却被老人的亲生儿子拒绝。继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亲子配合继子配合探望,每月一次。
顾先生称,其母与继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再婚,再婚后其跟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与原配已生有一子小张,再婚后也共同生活。其和小张成年后,均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继父因患病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小张未经顾先生同意,擅自将继父送至养老院,在其去探视时,以监护人的身份拒绝养老院配合探视。小张阻止顾先生探望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配合顾先生对继父进行探视,一个月探视两次。
小张辩称,顾先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不与其进行电话沟通,故不同意配合顾先生进行探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在其母亲与继父再婚时还未成年,且跟随二人共同生活,由二人共同抚养,故依法认定顾先生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顾先生此前也经常对继父进行探望,履行了对继父的赡养义务,顾先生作为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享有探视权。
小张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无权阻止其他子女行使赡养、扶助的义务。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辅助和监督。在符合疫情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顾先生要求小张配合其探望继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探望频次酌情判定为每月一次。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