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办理了南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开通该公司对公账户,并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U盾等出售给一女子,共计获利1400元。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