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沈斌)年过八旬的王大爷走在小区人行道上踩到香蕉皮,导致摔伤右踝关节骨折。后经查阅小区监控,王大爷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扔香蕉皮的吴女士索赔损失。经过温州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吴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19461元。
2020年3月22日下午,吴女士带小女孩到王大爷居住的小区游乐场玩耍,吴女士将吃剩的香蕉皮随手向人行道边的草丛里扔,但香蕉皮弹回落在人行道边上。之后,王大爷在行走时不小心踩上人香蕉皮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31639元、辅助器具797元。
一审龙湾法院认为,吴女士乱扔香蕉皮属于有损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同时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危害而放任为之,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王大爷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定吴女士承担王大爷损失的60%。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女士不服判决结果,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适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每个人都应当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民,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是文明程度的体现。虽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不文明行为仅仅属于道德谴责范围,但若因不文明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该行为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吴女士未能遵守有关不随手扔垃圾的文明要求,随意丢弃香蕉皮,忽视了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从而导致王大爷滑倒受伤。因此,作为行为人的吴女士承担了近2万元赔偿责任,于情于理,吴女士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上一篇:乐于助人当鼓励 好意同乘可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