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丽丽)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万某某途经被害人董某某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的水产店铺门口时,盗走该处一件未拆封的泡沫箱包裹,内装有重约15斤、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墨西哥红龙”龙虾。之后,万某某将龙虾食用及赠送他人。
2020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72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董某某谅解,涉案被盗龙虾1只被公安机关追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万某某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