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郑娜
近日,杨某花费1122元在某购物网站购买38包用于卤肉的香料包,刚收到货,即以卤料包中添加了中药材广木香为由,向重庆某销售企业索要价款10倍赔偿。某销售企业拒绝后,杨某诉至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香料包为食用农产品,适用的法律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并无价款10倍赔偿的规定。同时,某销售企业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香料包,销售企业退还货款,驳回杨某要求价款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中院调查发现,网购香料包的当天,杨某在同一购物网站某母婴店购买固体饮料19盒,并以该产品的网页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为由起诉,向山东某公司索要价款10倍赔偿。2022年2月,杨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为由,起诉云南省某茶叶销售商索要价款10倍赔偿。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广木香,且香料包的包装上注明了商品名称、配料表、制作方法、生产日期等信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香料包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对食用者的健康有害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杨某所购香料包的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时间内起诉多个商家,可见其诉讼带有牟利目的,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且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南阳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沈飞表示,在处理涉及食品质量的案件时,应当适度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民间习惯、群众对判决结果的感受等因素。对于一些中药材是否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既未明文允许,也未明文禁止,但民间使用多年且效果良好,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应以国家没有明文允许添加为由一概否定。对于确实没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不能因为存在个别不规范之处就判令经营者进行高额赔偿。
此外,司法机关更需严防恶意诉讼,优化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