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伟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2月,被告人常某明知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然将本人的4张银行卡以及两个微信支付密码,提供给“小黑”、“黄毛”(身份不明),以偿还欠款1200元。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涉案银行账户均予以冻结。
经查,常某的某银行卡关联王某等8名被害人被诈骗案,接收被骗资金共计163000元,常某上述四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682152.63元。
2021年12月27日10时许,常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2月29日,常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法院认为,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