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加薪遭到拒绝,女子心生不满竟盗窃单位财物。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梅某在某公司任食堂厨师期间,因不满公司拒绝其加薪,多次以夹带方式,盗窃食堂的面条、腐竹、黑木耳、干辣椒及干米粉等财物,多次爬窗进入公司礼品间,盗窃存放其间的白酒、红酒。被告人梅某将盗得的物品藏匿于家中。此后,梅某离职。
2021年6月4日,被害单位因发现被盗而报案。2021年6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梅某抓获,并在梅某家中等地搜查到被盗茅台、五粮液、四特等白酒共计59瓶,赤霞珠等红酒共计71瓶,面条150斤、干辣椒2.6斤、腐竹84.2斤、米粉18.4斤、黑木耳12.8斤。上述被查获的物品经扣押后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价值共计74910元(除BIN系列红酒经专家意见为非国内正品无法估价外)。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的家属与被害单位协商并先行垫付赔偿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盗财物已起赃,被告人梅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被告人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