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蓉 通讯员高天 刘云)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家庭随之增加,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如何解决呢?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宣判一起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内,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不小心撞到李某饲养的宠物犬,造成宠物犬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但没有进行责任认定。李某遂将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767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因犬只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涉案犬只采取及时避让措施,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本案中,原告李某饲养的犬只在车库门口趴卧,无人牵领,导致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李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费共计17000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法官表示,在宠物犬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保险都用尽的情况下则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不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