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宠物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宠物身后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而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本社记者聚焦宠物交易中的纠纷,邀请法官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导广大消费者谨慎“避坑”、合法维权。
近年来,“宠物经济”不断升温,“猫狗双全”在年轻一代眼中已然成为“人生赢家”的一种标志。在这股“萌宠”时尚风潮悄然兴起的同时,涉及宠物购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
在宠物交易中,买家该如何合理维权?宠物店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邮寄活体宠物是否合法?“宠物盲盒”开出保护动物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庭长夏阳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名犬命丧细小病,卖家免责条款无效
2020年9月12日,李某花8000元从安某处购买两只“博美”幼犬,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根据两方的约定,李某可以从成交日起24小时内去宠物医院对犬只进行体检,如发现犬只患有犬瘟或细小病毒,李某可以要求调换同等价位、同等品质犬一只;如果24小时内没有给犬只做体检,责任由买方自负,卖方不负责退换。
李某购买犬只当天就发现两只狗健康状态并不好,随后将两只狗送回安某经营的狗场,两只狗经治疗后取回,但是棕色犬只因为健康状况不好再次被送回狗场,白色犬只被留下。不久后,白狗再次生病,经送医治疗后死亡。
因为未就退款和犬只治疗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李某随即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买狗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同时承担狗的医疗费用。安某则主张李某未尽到合理喂养义务,且二人已有《宠物购买协议》约定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犬只在出售时并非健康犬只,安某应该对出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安某主张李某应当在收到犬只24小时之内进行体检的意见,因李某在发现狗咳嗽后,于24小时内即送还,应视为李某在合理期限内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故其已无须另行对犬只进行体检。现安某出售的犬只均存在健康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李某主张的犬只治疗的医药费,安某主张合同约定了犬只生病的处理方式,李某应该按照合同处理,不应私自送医,否则费用自担。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犬只有毛病可治疗、按照70元一天收取药费”,系安某作为卖方提供的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并没有约定买方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本案中,狗场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兽医,在犬只经送还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李某选择将犬只送至专业宠物医院治疗具有合理性。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安某返还李某购买犬只款项8000元,赔偿犬只医疗费用13272元。
安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对宠物购买协议中的问题进行了阐释,认为犬只送至专业宠物医院治疗具有合理性,因此安某的主张不成立。安某系出卖方,《宠物购买协议》系由安某一方提供,该协议中约定的“为确定犬只是否健康和确保乙方的利益,甲方建议乙方从成交日起在24小时内去宠物医院对犬只进行体检……”条款系安某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安某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出卖的犬只符合质量要求,且犬瘟、细小病毒存在潜伏期,故该条款的约定对出卖人安某而言,免除了其保证犬只出卖时健康以及出卖人对犬只进行检疫的义务;对于买受人李某而言,则使其承担了对犬只进行体检的义务,同时该条款限定了体检的时间,加重了买受人李某一方的责任,且排除了李某如在24小时之后发现犬只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夏阳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活体宠物合同的目的是收获饲养过程中的感情收益,该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宠物的健康成长,故商家除了负有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宠物的义务,还应负有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因此,当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几天内死亡,或者发现宠物身体有缺陷、无血统证明等,可以先与商家协商退款或报销医药费等事宜,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同样,如若商家主张消费者未合理喂养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家也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未合理喂养的事实。
此外,现实交易中常有宠物卖家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在买卖合同中拟定如“宠物出售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宠物店不承担责任”等格式条款,意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这属于无效条款,遇到此种情况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
线上购买宠物,运输过程应合法
购买宠物从线下转战线上,动物运输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2020年10月12日,周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向罗某购买蜜袋鼯,后因发货和退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周某将罗某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在该案中,一个很重要的情节是,罗某在不具有国家有关运输动物活体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普通快递的方式运输动物活体,并告知周某勿在站点或快递员面前拆包,不要告知快递为活物,试图向承运人隐瞒其托运的商品为活体。
梁溪区法院认为,案涉商品为动物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同时,动物活体不同于普通商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并对温控等运输条件有严格要求。罗某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意向承运人隐瞒托运的商品为活体的事实,如导致案涉商品死亡,应由罗某承担相应损失;如案涉商品并未死亡,罗某并无实际损失,其亦无权拒绝买家退款要求。法院最终判决罗某退还货款580元。
事实上,普通快递不能随意寄递活体宠物,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活体动物无法运输。夏阳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运输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被运输的动物也需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及容器也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因此,快递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便可从事动物运输。
对于宠物卖家而言,违规寄递活体宠物则可能受到处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寄件人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宠物卖家以邮寄的方式寄递活体宠物时,首先应选择经过备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动物运输的快递公司;其次,需对所售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取得合格检疫证明。”夏阳表示。(□本社记者 庄德通 见习记者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