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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失火罪”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长桥镇万安桥失火事件引发大众的广泛关注,屏南县官方表示,将第一时间查明火灾原因,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长桥镇万安桥失火事件引发大众的广泛关注,屏南县官方表示,将第一时间查明火灾原因,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启动万安桥修复工作,目前已初步拟定修复方案。

  一场火灾的后果极有可能是惨烈的,而这样结果的“起因”,往往可能只是一个烟头,或者是祭奠时没有熄灭的纸钱残烬。殊不知,一旦因为这些原因引起火灾,当事人极有可能犯失火罪,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失火罪”的概念,安徽法院网刊登的《失火罪的构成即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文中谈到,失火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过于自信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吸烟、取暖做饭用火时疏忽大意以及烧荒等行为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有可能构成失火罪。

  对于犯失火罪面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立案标准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明确,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中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事实上,即使不构成失火罪,当事人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前述安徽法院网的文章中还指出,如果行为人有引起火灾的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另外,对于野外用火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50条规定了罚则: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社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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