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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人大:《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于3月1日施行
2021年3月1日起,《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河源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施行,将为河源市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宣传利用和相关执法行为提供重要的法规依据,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将迈上新台阶。
立法强化保护 传承红色基因
位于东源县蓝口镇长江头村的咸水塘国共“谈判旧址”,距今已有72年的历史。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座有3层楼的客家院落式民居已经过修缮,保存完好。展室内的展板资料,生动记录着粤赣湘边纵队在此与国民党保安第十三团谈判并成功策动该团起义的历史过程,展示了当时革命先辈和人民群众用智慧和热血开拓中国共产党事业的峥嵘岁月。作为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物证,该旧址此前由其后代成立协会进行保护,由于没有相关法规,保护工作受到了制约。如今,《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施行,为咸水塘国共“谈判旧址”的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对于《条例》的出台,东源县蓝口咸水塘老区爱国主义教育协会会长张靖芳倍感欣慰,她认为《条例》的实施让咸水塘国共“谈判旧址”的保护有了依据,大家更有信心做好保护工作,将河源的红色文化发扬光大,让更多年轻人了解历史。
河源是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是著名革命老区,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富的革命旧址。全市革命旧址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价值大、影响深远。这些革命旧址是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的重要实物鉴证,蕴藏着丰富的精神内涵,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擦亮河源市“红色名片”,河源市决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2019年及2020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文广旅体局牵头负责起草。为扎实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教科文卫侨工委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到河源市五县一区基层开展前期立法调研。2019年12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集中改稿等形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并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
细化保护措施 明确相关职责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宣传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义务、维护修缮、加强革命旧址宣传教育、发展红色旅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条例》特别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及权利,确保有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做到权责统一。根据《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接受培训、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申请维护修缮经费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同时,为更好地发挥革命旧址的社会教育功能,特别是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方面,《条例》也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责,使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包含更加广泛的主体,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条例》还专门对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旅游、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河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妮娜表示,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对《条例》的监督,适时开展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及立法后评估,不断推进革命旧址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