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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根据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

  规定提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如何在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框架下,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将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切实落实环境司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为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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