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广东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刘洁莹)曾经这片土地建筑垃圾如山,土地植被受损,地下水水体污染,且看检察官怎样破解难题......
近日,中山二区检提起公诉的莫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指控意见,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提起的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经磋商,促成被告承担受损生态修复费用420万余元而调解结案。
倾倒建筑垃圾现场 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2019年初,被告人莫某伙同黄某、梁某及唐某密谋在某建筑工地内填埋建筑垃圾,同年3月至5月期间由被告人黄某联系货车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涉案工地,被告人唐某、梁某租赁挖掘机和推土机等工具,并现场指挥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共计倾倒建筑垃圾10329.2吨,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
“破坏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长久的,只依靠刑事追责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让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生态环境的修复者。”承办检察官将受污染地的环境修复情况纳入重要考量因素,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立即启动了公益诉讼磋商和解机制,主动与污染发生地镇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商,促成莫某与镇政府、检察机关达成三方协议。
协议签订后,承办检察官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以应赔尽赔为原则,首次采用在诉前由被告人先行支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由莫某根据三方协议向镇政府财政专用账户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并自愿支付地方政府垫付的75.84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承诺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环境修复工作。在中山二区检同步监督下,莫某对涉案受污染土地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共支出清运费、机械费、填土费、环境检测费共计人民币4202641元。
受污染土地生态修复现场 通讯员供图
工程结束后,为确认受污染土地的修复成效,承办检察官与镇政府结合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开展现场勘查,修复后的地块土壤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地下水检测结果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参考限值标准之内。确认受污染土地生态得以修复后,经人民法院确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解结案。承办检察官指出:“这种保证金担保+即时修复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涉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周期较长,诉前难以精准计算应赔总额的难题,确保了受损生态得以及时修复。”
受污染土地生态修复后面貌 通讯员供图
曾经建筑垃圾堆叠成山的这片土地重新恢复了平整,令人困扰的土地植被被破坏、地下水体污染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这场生态保卫战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实践。
该案作为中山二区检首例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与检察公益诉讼被告人磋商达成和解的案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磋商和解机制,通过能动履职,不仅促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自觉落实生态修复行动,也破解了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诉前生态修复难题,最终取得了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