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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以强化信用执行促进“信用罗湖”建设

民主与法制网讯(□任琪琪 通讯员 罗法宣)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也无处遁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挥法院执行机...

民主与法制网讯(□任琪琪 通讯员 罗法宣)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也无处遁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挥法院执行机构主体职责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共享

罗湖法院与罗湖公安分局加强协作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罗湖区政务平台的内部数据交换功能,深化“执行-警务”合作,进一步实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自2021年以来罗湖公安分局共协助罗湖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5人次,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快速查询和共享机制建设。同时,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失信、限高、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于拒不申报财产、转移、隐匿财产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努力形成惩戒“老赖”的常态趋势。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黄某、成某通过委托他人代收名下房产租金,转移资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将其涉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平衡利益助企纾困

坚持善意执行,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守住“不超标查封、乱查封”底线,尽最大可能以“活封”替代“死封”,灵活及时屏蔽失信名单。在疫情期间,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J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J公司因而无法参加项目招投标,恢复生产经营受阻。为此J公司特提出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措施,以便企业能够获得“生机”,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债务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同意解除J公司的相关执行措施,最终企业获得喘息,努力生产经营,主动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

2021年以来,罗湖法院对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共计1044人次,鼓励被执行人诚信履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失信惩戒方面,发布失信执行人名单4706例,发布限制消费令41660例,限制失信执行人乘坐飞机、火车3343人次,公开悬赏举报31人次。在打击拒执罪方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线索18宗。

加强执行宣传,构建诚信守法法治氛围

继续做好执行宣传工作,重点做好执行惩戒、执行成效、诚信履约、善意执行、“执行不能”等专题宣传,通过宣传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执行威慑,增强群众理解认可,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尊重法律、遵守诚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努力营造诚信守法良好氛围。

下一步,罗湖法院还将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在执行攻坚中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形成全社会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助力提升罗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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