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员工):-
乙方 (用人单位):
第一条 合同目的
鉴于乙方为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及权利人,甲方有义务对其接触或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于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自愿签署以下合同条款,以便于既有效保护乙方商业秘密又有利于甲乙双方建立和谐的劳动及合作关系。
第二条 对第三人合同义务
甲方向乙方保证:
1.甲方在进人乙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工作单位或其他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 (指与甲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甲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竟业限制义务,甲方则应保证:(1) 严守对其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在乙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2) 在乙方工作期间所使用的任何知识、技能、信息,均与前单位无关;(3) 在乙方工作期间不从事与前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不违反与前单位的其他竞业限制约定。
第三条 严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采取不正当行为泄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能否严守乙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乙方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乙方员T都应严守乙方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 乙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为影响乙方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下列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技术设想或方案,工程、电路等设计,不成熟的技术、失败的技术,阶段性技术成果、最终技术成果,以及工艺流程、程序、产品配方、制造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与乙方技术相关的一切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长期和短期的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财务资料、管理方式、管理诀窍、经营策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采购策略、定价政策进货渠道、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其他经营信息。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甲方的保密义务
甲方保证严格保守上述条款所述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乙方的义务,或是得到乙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晓上述秘密内容的乙方其他员工或乙方的客户进行保密性交流外:
不得透露给第三方或帮助第三方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为自己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乙方内部无关人员透露,
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需要所保管、接触的乙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保管或处理,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擅自使用。
第六条 公知领域排除
乙方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包括从其他渠道或公共领域所知悉的信息,如果甲方已经知悉乙方该类信息,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公司报告信息的名称和来源,并于 30日内作出详细书面汇报,以此区分甲方已经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商业秘密。对于甲方已经知晓又被乙方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尤其是甲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并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甲方自身拥有但未被公开的秘密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成果的归属和报告义务
甲方因职务创造、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乙方所有。为乙方利益,甲方做出职务成果时,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汇报。
第八条 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此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九条 交还保密材料
甲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乙方,应该清退所有属于乙方的材料,如设计、数据、图纸、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等。甲方工作日志中如含有乙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也应清退或销毁。清退时应列出清单,最后由乙方有关负责人员与甲方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确认。
第十条 保密期限
甲方对乙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但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然有效,甲方应继续承担对乙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即甲方对在乙方单位接触或知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方进入乙方单位工作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完全公开公知之日止。
第十一条 保密费用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或从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以是否获取保密费为条件,因此,即便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保密费用甲方也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注:是否支付保密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其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
(该条款,尤其是针对离职之后的竟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选择性条款或另行签订竟业限制协议)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銮艾半哀帮镑帮哀啊埃豫册柴哎郴吵芭弊悲碍淡睬熬爱岸吧啊矮错报版把镑胺毙 苞挨罐碍绑边抱矮爱暗 番挂阿摆柏奥爸阿捌嫔砰遍版宝按澳辨鞭挨啊、顾问等。
甲方离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内) 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该竞业限制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甲方违反掏赐挨哎芭八腆拌啊保捌唉埃俺埃脖厄版癌唉癌拔啊爸岸邦衫缝残哎抱凹滨芭驰敖挨柏唉俺案癌 拔把矮油彩唉澳办逼必衬熬按箔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或支付违反本合同的违约金若干元,乙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甲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人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乙方为获取本合同项下且为甲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
常住或户籍地址 : 法定地址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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