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姚某娥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困境妇女 上门听证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姚某娥(孕妇),女,1991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婷,女,2009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柳,女,2011年2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奇,男,2013年6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露,女,2016年7月出生。
2023年1月18日,王某军在向山下滑送其伐倒的树木过程中,因其中一棵树木撞上障碍物反弹,砸中了正在劳作的王某抢,致其当场死亡。2023年2月2日,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以王某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0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军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某娥不服,向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姚某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姚某娥家庭共有7人,其丈夫王某抢系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丈夫耕种田土获得收入;其公公已年逾60周岁,仍在家务农补贴家用,其婆婆已过世;姚某娥主要在家照顾4个未成年人子女,平时亦干农活补贴家用,案发时怀有身孕;案发后,王某抢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姚某娥独自抚养多名子女,还要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被不起诉人王某军在家务农,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无赔偿能力。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姚某娥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姚某娥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向姚某娥等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与县妇联等建立的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协作机制,共同落实多元化帮扶措施。一是开展上门听证,邀请民族村寨的寨老村贤参加,促成姚某娥与王某军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娥也接受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是县妇联发放特殊困难妇女儿童维权关爱资金,组织人员定期到姚某娥家中进行走访慰问,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发放生活用品,开展心理安抚疏导,鼓励其渡过难关,积极面对生活;三是乡村振兴部门将姚某娥家庭纳入监测帮扶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月发放生活保障金;四是姚某娥居住地村委会帮助其申请获得公益性岗位;五是县教育局将姚某娥的4个未成年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范围。
2023年12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等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姚某娥产后恢复较好,现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护林员,每月领取一定工资,家庭困难得到较好解决,姚某娥及其家人已重树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妇女加强救助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认真审查申诉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通过上门听证促成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被救助人姚某娥系怀孕妇女,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与妇联组织及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形成持续帮扶合力,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有力保障了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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