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多元救助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田某,女,1968年4月出生。
1988年,田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禄结婚,到河北省定州市居住生活,二人婚育一女朱某凤。因田某是外来媳妇且没有生育男孩,朱某禄对田某经常打骂。2018年,朱某禄再次对田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田某身上多处瘀青。田某报警寻求救济,朱某禄仍未悔改,后田某独自一人带女儿到北京谋生。田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禄均不同意。2023年2月,田某在同村村民的告知下,得知2018年朱某禄与张某卿举行婚礼,并在村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2月26日,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4日,定州市公安局以朱某禄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3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朱某禄、张某卿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间,朱某禄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田某离婚。
【救助过程】
田某因离婚诉讼到定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定州市妇联发现田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根据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到田某的居住地北京市进行走访调查,查明:2018年,田某独自带女儿到北京谋生后不久患上抑郁症,每天服用精神药物。2019年,田某在工作时摔伤左腿,至今仍无法长时间工作,只能做些零工,生活困难。朱某禄多年未尽到扶养夫妻和抚养女儿的义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家庭暴力、重婚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质效,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长期困难问题,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妇联加强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一是针对田某因婚姻的不幸患上抑郁症,女儿朱某凤也因分裂的家庭性格变得孤僻等情况,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邀请心理治疗师共同对田某及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引导二人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二是主动对接定州市民政局和被救助人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帮助田某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田某提供民事离婚诉讼中诉讼程序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对田某开展联合回访,跟进了解田某的心理状态和家庭生活情况,现田某找到了做家政服务的零工,女儿朱某凤在租住屋附近的幼儿园工作,田某和女儿朱某凤的精神状态已有很大改变,二人脸上出现了久违的笑脸,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与该市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对妇联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移送的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做优多元化救助措施,有力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效果,让困难妇女更好地感受到检察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