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苏某珍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救助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苏某珍,女,1972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侯某叶,女,1968年9月出生。
被救助人安某琴,女,1975年11月出生。
被救助人陈某娟,女,1986年9月出生。
2022年12月19日,李某军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董某学驾驶并搭载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奎、孙某虎当场死亡,董某学、孙某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弃车逃逸。经认定,李某军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以李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3年5月5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5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救助过程】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军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李某军无赔偿能力,4名被害人近亲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审查查明:苏某珍、侯某叶、安某琴、陈某娟系农村家庭妇女,分别是被害人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的妻子;案发前,董某学、孙某强、孙某奎、孙某虎四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四人的务农务工收入,案发后四个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经济来源断流,四个家庭不同程度陷入生活困境;苏某珍需抚养未成年儿子,赡养76岁的婆婆;侯某叶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孙某强医院治疗费用高达16万余元;安某琴常年有病在身,其子系在校大学生;陈某娟两个未成年儿子均系在校学生,家庭重担落在陈某娟一人肩上。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珍等4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均系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司法救助。2023年中秋节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金公开发放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和市人大代表、办案民警及被救助人所在镇、村代表参加,向4名被救助人公开发放司法救助资金。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效果,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会同县妇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聘请心理专家疏导安抚被救助人及其家属情绪,帮助其恢复生活信心;二是定期回访被救助人家庭,跟进了解其被救助后生产、生活情况;三是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后续帮扶,确保低保、学费减免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酒后驾驶、农用车违规载人等情形,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交警部门和相关乡镇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家庭主要劳动力遭受刑事案件侵害的农村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进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积极联合妇联组织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检察机关还与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线索发现和移送措施,加强工作协作力度,为帮助司法过程中的困难妇女摆脱困境搭建救助平台,更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