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
(一)基本案情
邻水某中学在校学生刘某某(16岁)组建了一个叫“义战堂”的社团,刘某某任堂主,会员每月需交纳会费30元,社员有麻烦就由刘某某组织社员出面解决。 2012年10月27日17时许,刘某某组织社员殴打了同校的被告人熊某某(17岁),被告人熊某某为报复,与刘某某相约在东门桥头打架。被告人熊某某邀约了在校学生邱某(16岁)、胡某(15岁)、朱某某(16岁)等人,刘某某组织义战堂的在校学生李某(16岁)、张某某(16岁)、廖某某(17岁)等人,双方在邻水县鼎屏镇东门桥口聚众斗殴,斗殴中邱某使用折叠刀将刘某某捅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其法定代理人对伤者刘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一些学生在学校拉帮结派、称兄道弟、讲哥们义气,将社会习气带入纯洁的校园,组织学生打架斗殴,这类案件在校园中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在校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但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接触的人和事不多,容易被社会不良的风气诱导,导致校园学生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这些类案件,法院审理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力挽救他们,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熊某某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因邀约多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他是未成年的学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伤者,取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处罚熊某某的同时,也为了挽救熊某某,最终给予熊某某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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