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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未在内地使用的香港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

认定未在内地使用的香港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遂以深圳珍妮公司在被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深圳珍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海淘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本案已足以证明珍妮曲奇饼干在中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虑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结合大湾区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认定珍妮曲奇饼干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并予以保护,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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