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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合伙合同关系

2020年5月5日,某医疗用品公司与王某英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医疗用品公司提供厂房和资金,王某英引进机械设备生产线体,合作生产医用物品,双方利润按点分成。同年6月20日,王某英在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对账单上签名捺指模,确认合作期间某医疗用品公司对某设备工程公司欠付口罩货款及加工费。后某设备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用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09、准确认定合伙合同关系

——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某医疗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5日,某医疗用品公司与王某英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医疗用品公司提供厂房和资金,王某英引进机械设备生产线体,合作生产医用物品,双方利润按点分成。同年6月20日,王某英在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对账单上签名捺指模,确认合作期间某医疗用品公司对某设备工程公司欠付口罩货款及加工费。后某设备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用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英与某医疗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对于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涉案协议签订与履行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民法典有专章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债务属于合伙债务范围,某设备工程公司有权请求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某医疗用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某医疗用品公司向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9.4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新规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合伙合同规定,依法认定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属于合伙合同,判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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