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