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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业务员如此私订合同公司应担责

案例:某纺织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2001年5月,公司经理林某,将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个人私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