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6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对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设立...
□ 本报记者 蒲晓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篇章——9月1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来自全国...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题:逆境向前绽放生命光彩——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国残联八代会令与会代表深受鼓舞、信心倍增新华社记者高蕾、范思翔...
□ 法治时评□ 马树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进一...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承载着中华文化基因的宝贵遗产成为世界级的“非遗名片”,不仅提升了中华儿女的文化自信,也为国际社会更好了解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