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
光明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孙满桃)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仲裁法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国际上通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商事仲裁已经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非常重要的途径。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常常被认为是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保密性也成为许多当事人选择仲裁而非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