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现在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 本报记者 黄洁 张雪泓在审理一起确认赠与合同有效的案件时,法官蒙镭的心里有点打鼓:62岁的田某作为田老的次子,申请确认父亲把房产...
【案情】 原告陈某与前妻董女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陈大、次子陈二、三子陈三。其前妻于1989年去世(去世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婷婷 吴明慧王老太与丈夫张老汉生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张老汉于2011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