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在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海南一分检)和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的共同推动下,邓某终于拿到了11万余元补偿款,相关行政争议也得到圆满解决。
1998年,陵水县某镇某村村民邓某在诉争土地上建造了一座瓦房用于居住和生活,并在该地块上种植了椰子、芒果等果树。2020年,某村委会将包括诉争土地在内的约3.68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海南某公司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为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
之后,某村委会在未与邓某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将邓某建造的瓦房及种植的果树清除。2021年8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资规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中与诉争土地重叠的部分。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邓某均败诉,于是他向海南一分检申请监督。
该院审查后认为,诉争土地经政府审批入市,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县资规局的颁证行为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法院的裁判也没有问题,邓某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承办检察官向邓某开展释法说理后,邓某表示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但他的真实诉求是希望解决补偿问题。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查明,邓某自1998年起便在诉争土地上建房居住并生活至今,虽然所建房屋未经审批,但其建房行为得到了政府部门和村委会的默许,他对诉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种植的果树等享有信赖利益,这些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为实质性化解邓某与政府部门、村委会之间的矛盾,海南一分检协同陵水县检察院共同推动邓某被损害财产的补偿工作。2023年10月,各方在两级检察院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同意按照11万余元的评估价给予邓某补偿。邓某随后撤回了监督申请书。
对案件终结审查后,两级检察院持续关注邓某补偿款的落实情况,并多次与镇政府沟通,最终督促村委会将11万余元补偿款全额发放到了邓某手中。(梁海英 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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