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法院依法撤销了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的房屋转移登记证书,并责令房管局在文书生效后60日内将该房权证恢复登记到朱克斌名下。
原告朱克斌,原系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于1998年至2000年6月因违反信贷管理跨地区发放贷款96000元未能收回。2001年1月1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关押。期间,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收回原告经办发放的96000元贷款,便找原告妻子王某协商,要求将原告所有的一层78.11㎡砖混结构住房作价抵还部分贷款。王某在未征得原告人朱克斌的同意情况下,与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以原告朱克斌所有的78.11㎡房屋作价27000元抵还原告发放的未能收回来部分贷款,并将原告的房产权证书交给了第三人。2001年10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告所有的78.1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名下。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当月1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朱克斌将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时,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审查核实,而以原告妻子的申请和协议书将原告朱克斌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名下,其行为属违法行政。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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