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二人合伙开店引发的债务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合伙人孙某偿还原告刘老板5万元外欠款。
王某、孙某在2002年合伙开了一家饭店。2005年春,二人商量给饭店重新装修门面。于是,二人以合伙的名义向熟人刘老板借了5万元钱,并承诺尽快偿还。饭店装修好后,因竞争激烈,王某、孙某经营的饭店生意日渐冷落,导致饭店亏损。后刘老板向王某、孙某二人索要5万元借款时,王某因患重病,经济拮据,无力偿还;而孙某只同意偿还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对合伙人王某应承担的份额拒绝承担。为此,债主刘老板诉至法院,向二合伙人索要5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且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外欠刘老板的5万元借款属于王某、孙某应当清偿的合伙债务。王某、孙某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现王某生病,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则作为合伙的孙某就要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在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向王某进行追偿。
北京法院网·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