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和解方案,咱们的工作总算没有白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联动玉泉区法院成功协调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达十年的矛盾纠纷自此化解。
2013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建材经销部与胡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建材经销部向胡某提供木模板、方木等建筑材料。合同履行完毕后,胡某仍有19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6月将胡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胡某偿还19万余元货款及近6万元违约金。
2023年1月,玉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建材经销部获得胜诉。上诉期满,胡某未提起上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某建材经销部遂向玉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胡某银行账户内的13万元资金被冻结,其本人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2023年11月8日,胡某向玉泉区检察院申请对其与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胡某称其与某建材经销部在2014年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所欠货款早已结清,且玉泉区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致使其未能出庭应诉,导致败诉,请求玉泉区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受理该案后,玉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监督申请人胡某取得联系,得知其远在四川,因工作和生活不方便来呼和浩特,只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检察官通过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了解到2014年胡某与某建材经销部之间的确存在一个口头的以物抵债协议,当时胡某提出以一辆面包车抵货款,但并未实际履行。
检察官又经多方调查,多次给远在四川的胡某打电话询问,胡某也承认以物抵债协议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予以证明,而且没有任何车辆过户信息,其暂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举证。至此,这起案件只能作终结审查处理。
结案虽然容易,可问题并没有解决。想起多次在与胡某进行电话沟通时,都能明显感觉到胡某有履行能力,只是履行意愿不强烈,检察官认为可以尝试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随后,检察官一方面劝说胡某,告诉其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续被采取执行措施会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与法院执行局联系,共同与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进行沟通,告诉其双方曾合作多年,又都是外地商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某建材经销部的经营者同意接受胡某再偿还9万元的和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达成和解,并分别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于莹莹 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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