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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收购犯罪所得

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

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小张等人驾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到达福鼎市某珠宝店,盗走店内银手镯、银脚镯等银饰品,之后返回福州市。后小张等人至被告人陈某经营的珠宝店进行销赃。其间,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赃物”,仍以3.8元每克的价格收购该批约1500余克的银饰品,且未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并通过个人账号向小张转账6061元。两日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梦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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