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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救济金

案例: 姜某,女,25岁,原系某集体企业(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4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至今。失...
案例:

姜某,女,25岁,原系某集体企业(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4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至今。失业期间她尚能按区劳动局的要求参加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班。1997年8月和10月份,区劳动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分别给她介绍她在该区属下的某酒店和某宾馆客房部当服务员,但她均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由拒绝接受工作介绍。后来,区劳动局发现她正在某私营企业(酒楼)当服务员,月薪1200元。区劳动局认为姜某已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且现在已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停发了她的失业救济金。姜某认为她现在的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不属于正式就业,区劳动局应继续给她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待遇。?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姜某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而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但这不是无条件无限期享受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穗府[1994]8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由于区劳动局已两次介绍较适当的工作给姜某,但姜某则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理拒绝,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且她本人现已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故区劳动局停发她的失业救济待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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