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依托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产生,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签订合同进行比特币“挖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基本原则,故确认合同无效。
2021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机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在新疆某处的用电设备。同时约定如无法正常供电,乙公司应在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定金、押金、预存电费,杨某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按照约定电费标准,甲公司预存电费160万元,并支付押金80万元。两个月后,乙公司无法正常供电,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机房,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庭审中,甲公司、乙公司、杨某三人等各方主体均认可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并非实际租赁机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引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服务机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主体间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甲公司要求退还预存电费、押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效力界定后各方的法律责任。“挖矿”合同产出的成果不是法定货币,也无实际价值支撑,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押金80万元,预存电费160万元,实际使用电费16.9万元,上述押金及剩余的预存电费系乙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占有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双方对合同目的均明知,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不予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于杨某等三人的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杨某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均明知,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遂判决杨某等三人承担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徐卫岭)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也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围绕比特币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及其上下游、衍生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亦滋生赌博、非法集资、洗钱、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为获取比特币“挖矿”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正确处理合同无效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准确界定财产和损失,因无效合同占有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对于损失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时,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条款无效时,应准确适用担保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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