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后侥幸脱逃,改头换面潜逃16年。检察官抽丝剥茧,“消失的他”最终浮出水面。8月8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郭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入户抢劫后他成“漏网之鱼”
2006年1月10日凌晨,夜色朦胧,无锡市某河道附近突然传出一阵嘈杂声,打破了这片宁静。停泊在码头的一艘货船舱门被一脚踹开,5名匪徒持刀强行闯入了舱内。船舱内的一对老夫妻和一位年轻女孩被惊醒,匪徒持刀对这一家人进行言语恐吓,将舱内现金、手机、金项链等财物洗劫一空,又将3名被害人捆绑后逃离现场。
5名劫匪没跑多远就和巡逻的警察撞个正着,劫匪们携带赃物四散奔逃,两名劫匪当场被人赃并获,躲进花坛中的郭某山侥幸逃脱。
看到同伙被抓,郭某山又惊又怕,逃离了无锡。没多久,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2006年11月,四名同案犯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三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至1.8万元。2022年9月,时隔16年之后,郭某山被公安机关从其老家安徽省阜南县抓获归案。
潜逃回乡后他改名换“父”
2022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梁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经研判认为该案存在疑点: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的身份是郭某山,但同案犯在供述时交代的同伙姓名却都是郭某进。案卷显示,郭某山的户籍是2007年办理的,但这个案件是2006年发生的,那2006年案发时,郭某山到底是什么身份呢?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郭某山的真实身份开展补充侦查。
原来,郭某山的真实身份本为郭某付,自2003年跟随父母到无锡生活后,他就为自己起了一个寓意财源广进的化名郭某进,与他哥们儿相称的同案犯都只知道他叫郭某进,因此同案犯笔录中也只留下了郭某进这个化名。因公安机关未能掌握其真实身份,郭某山逃避了追捕。
抢劫当晚,郭某山侥幸逃脱抓捕,潜逃回老家后,具有较强反侦查意识的他决定不再使用郭某付这个真实身份。他利用早年的户籍管理漏洞,使用假材料在自己叔叔名下重新办理了一个名为郭某山的新户籍,认叔叔为父亲,并让弟弟代拍了身份证照片。后来,郭某付这个身份因多年未使用,且其父亲表示其已死亡,于是相关部门在人口排查时注销了该身份。自此,郭某付彻底金蝉脱壳,改头换面成为了郭某山。
通过调取郭某山的户籍底册、收集其母亲以及初中班主任证言证词等工作,郭某山犯案前后的身份变化经过展现在检察官面前。
郭某山的真实身份终于得以查实,然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案发生于16年前,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对此,检察官研究了多个判例,确认计算追诉时效时不区分主从犯,而该案属于入户抢劫,属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应为20年,郭某山的犯罪行为仍在追诉时效内。考虑到郭某山犯案后16年内未再作案,对社会危害性可控,梁溪区检察院对郭某山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16年后他落入法网
4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郭某山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后,认为还有几个细节待核实——郭某山在犯罪中到底发挥什么作用?处于主犯还是从犯地位?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不能忽视案件细节。
该院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让被害人指认、调取同案犯卷宗、获取同案犯口供、模拟现场等方式,全面梳理了案件情况,最终在多方证据的相互印证下,确认了当年确实是由郭某山等人抢走了手机。
在详细完备的证据面前,郭某山最终供述了真实的案发情况,并且详细描述了被害人的年龄、相貌等特征,其口供进一步验证了司法机关掌握的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因郭某山在此次犯罪中属于被召集人员,非主谋,在案发现场起次要协助作用,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属于从犯。
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在案件审查取得成果后,检察官继续深化检察履职,邀请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参与调解,从法律后果、积极赔偿政策优势等方面多角度向郭某山分析利弊得失。最终,郭某山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月3日,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郭某山提起公诉。郭某山全程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华雪松 高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