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诉人曾某原是被诉人广州市某百货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在妇女用品、针织品商场二岗任售货员。1996年7月,被诉人发现该岗位管理混乱,岗长和多名售货员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私分商品,其中申诉人私分了价值315元的商品。同年12月14日,被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12月15日,将开除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诉人对其作出的开除处分。?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了以上争议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身为公司售货员,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理应自觉遵守;但申诉人无视被诉人规章制度,主动参与私分公司商品的行为,其违纪性质是严重的;被诉人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并无不当,依据充分,处分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因此,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维持被诉人的开除处分。?
专家评析:本案是属于因开除职工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经厂长(经理)提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本案的申诉人在明知被诉人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主动参与私分商品的行为,是属于明知故犯,其违纪性质是严重的。被诉人在对其进行处分时,事实认定准确、充分,处理程序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因此,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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