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1994年1月由部队复员后,被安置到某公司保卫部工作。1995年2月2日,张某在值夜班时上街用餐,因其认为饭菜有怪味,找到当班经理要求退掉,不付钱就走而与饭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某动手打人,把饭馆服务员刘某等人脸部抓伤在逃跑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截住,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为此,1995年2月15日,公司给予张某留用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后调离保卫部门,改做后勤工作。1995年11月2日,该公司以张某在留用察看期间,组织纪律性差、工作消极,群众有意见,并挪用公款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无事实根据,张某在留用察看期间仅有一次迟到10分钟的考勤记录,认为作违纪辞退理由不足,经调解无效,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张某违纪辞退的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职工受行政处分后又被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是否可以辞退。从本案处理结果看,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了该公司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表明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仅表现不好不能作辞退处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其理由是:
(一)对职工作辞退处理必须要有违纪事实。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企业可以辞退:(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本案中,职工张某虽受留用察看处分,且在留用察看期间工作消极,但并无上述违纪事实,该公司将其辞退显然不妥。
(二)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目的就是要给犯猎误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时间,也是企业对其进一步考察的时间,必须待留用察看期满后才能作出评定。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本案中,职工张某在留用察看期间,工作消极,群众有意见,可以在留用察看期满后评定,属表现不好的,可以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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