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2004年1月卞某进入一家餐馆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1月结束。2004年11月底卞某在一次维修电路的操作中发生了意外,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2006年1月合同到期卞某不愿续签合同,要求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2004年9月至11月底的加班费和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卞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答辩
卞某称他发生意外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04年9月至11月底的加班费和节假日调休工资。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约定申诉人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不应由公司支付。因为公司为卞某按时缴纳了社保费,所以按规定有些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加班工资问题,公司称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加班须事先申请,填写申请单,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且公司安排在三个月内予以调休,如三个月内未能安排的,以折算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考勤统计及卞某提供的加班申请单9月至10月的加班时间为71小时,该统计表经总经理签字公司予以认可。卞某称11月1日至30日加班30小时但未提供加班申请单及相关证据,因此公司无法确认加班事实。公司对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支付无异议。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06年1月,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卞某在2004年11月发生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则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办理加班手续不违背程序操作的,且单位 也表示认可的,包括节假日的6天调休工资公司愿意支付的,双方对此无异议,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委因此裁定,公司应支付卞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9月及10月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十级,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已为卞某缴纳了社保费,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属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卞某可以从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其还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补助金显属不妥。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那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笔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就是由单位全部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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