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等7人明知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帮助转移资金,致使上游犯罪未能被及时查处。经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13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游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1.4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9月至11月,游某明知“阿杜”通过虚拟币平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注册多个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为“阿杜”转移资金。同年10月至11月底,游某邀赖某参与,并通过赖某介绍组织刘某、程某、吴某、戴某、钟某等人参与转移资金。赖某等6人在明知转移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注册多个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帮忙转移资金。
经查,他们转移的资金关联14名被害人,涉嫌被诈骗资金共计94.65万元。游某等7人分别获利6000元至10万元。
2022年9月20日,赖某等6人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1日,游某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各犯罪嫌疑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游某、赖某、吴某、戴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2.4万元、2万元、1.5万元。法院审理时,游某、赖某分别预缴罚金5万元、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罗礼发 兰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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